| 标题:城管执法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浅议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措施职能,现就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如下浅议。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法律依据 (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二)扣押财物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可以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二、一般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内部审批程序 1、一般情况下,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填写《行政强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外部实施程序 2、当事人在场的,由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7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城管执法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浅议) 上一篇:代理乡长述职述廉报告 下一篇:关于切实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相关栏目:城建 执法 法律 法制 政法武装 政治法律 政府 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