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宣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工作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民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实行民主决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_,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住建局局领导班子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住建局各科、室、队、站、所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宣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总支书记,副局长,各科室科长。
  第六条 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总支书记负责党务,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住建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住建局全体会议或者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局长或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
  第八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或在局务会、工作例会上通报;对于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九条 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住建局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住建局工作的连续和衔接,局长、副局长实行工作委托制。局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党务工作的总支书记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外出期间,委托有关副局长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 住建局各科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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