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农药企业初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_令第326号发布)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_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4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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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已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赴现场考核审查 ……(未完,全文共1055字,当前只显示63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药企业初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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