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
|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以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实现生育观念的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立足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现实困难、解除其后顾之忧,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社会政策相衔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本县,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三、主要内容 (一)落实晚婚、晚育奖励政策。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3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5.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奖励。 6.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调整承包地、自留地,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在征地拆迁补偿时,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未婚独生子女或农户为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7.对全县农村政策内生育,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上环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非两女户家庭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三)落实计划生育民生工程提标扩面政策。 8.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落实绝育措施后的节育奖励,在省、市规定的奖励金基础上增加1000元。 9.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独(双)女户家庭,提前到55周岁发放奖励扶助金。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10.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元。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11.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四)落实部门兼容和社会救助政策。 12.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凭伤残证明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补助。其父母系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13.三级以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个人支付部分,年底经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补偿;凡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乡居民,可优先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4.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补助,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固镇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固政 〔2011〕74号)执行。 (1)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已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以及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缴费补贴; (2)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_,由县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15.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6.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绝育户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在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优先享受新农村建设优惠条件,在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 ……(未完,全文共3445字,当前只显示19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上一篇: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下一篇:单位专管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讲座 相关栏目:计生 计划规划 工作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