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工商局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办法
工商局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关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罚没物资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五条 罚没物资由市局设立执法公务仓实行统一集中保管。市局财装科是全局罚没物资的主管部门,并与办案机构共同处理罚没物资,同时并接受纪检监察室的监督。  

  第六条 市局对罚没物资建立执法公务仓,实行专管员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执法公务仓,是指保存、管理、处置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物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2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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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载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由公务仓专管员、办案机构共同在《罚没物资出库单》签字后归档备查,并将罚没物资出库。  

     第十四条 经调查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或采取强制措施时间届满的、或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没收或罚款的物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发还物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经局长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办案人员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开具《物资清单》(包括现金、结算票据和有价证券),连同《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交公务仓,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出库。   

      (二)办案人员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物资清单》送达当事人,并经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在《物资清单》上签名或盖章,物资发还当事人。   

      (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发还物资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送达或随《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并按本条前两项规定发还物资。   

    第十五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长批准,由市局财装科书面委托各办案机构,在市局监察室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及时处理销毁;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_、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罚没物资的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拍卖、捐赠、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资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八条 对依法予以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以及其他侵权物品,应将侵权商标标识与物品分离后方可委托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物资应由办案机构和财装科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组织实施。拍卖企业的确定由办案机构和财装科提出建议后,经局长决定。  

      第二十条 对拟拍卖的物资,财装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二十一条 财装科统一办理与罚没物资处理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罚没物资的变价款,由财装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二十二条 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其他处置,但经回收处理可进行再利用的罚没物资,可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小额的物品,可由有经营权的经营者收购。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由财装科按照比较、择优的原则自行选定。交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处理的完整物品,要有防止重新流向市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有使用价值但无法拍卖且不宜销毁的罚没物资可依法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等。  

      第二十四条 实施捐赠,办案机构应将捐赠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捐赠方式、受赠对象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受赠对象应为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医疗、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为救助自然灾害,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捐赠。  

      办案机构应以所在机关名义与受赠对象签订捐赠协议,并应根据捐赠物品的不同种类、特征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物品的用途。  

      受赠方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假冒侵权商标标识无法消除的;  

      (六)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七)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未完,全文共4327字,当前只显示240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商局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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