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应当对“恶意拖欠工资罪”进行大力宣传——兼谈该罪的构成要件 | ||
| 应当对“恶意拖欠工资罪”进行大力宣传 ——兼谈该罪的构成要件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新设了“恶意拖欠工资罪”,这说明了拖欠工资问题依旧存在,并且已经严重影响了_,到了不下决心治理不行的程度,所以,国家不得已动才用了刑罚手段。加强法律宣传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必要条件,尤其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罪的大力宣传,使用人单位不敢再肆意拖欠工资,使政府有关部门更加积极履行执法职责,劳动者敢于主张权利,拖欠工资问题这个陈年顽疾有望得到有效治理。 关键词:拖欠工资罪;宣传;治理 在社会的千呼万唤中,“恶意拖欠工资罪”终于写入了刑法,这对于保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有关方面应当对刑法的该规定进行大力宣传,使职工明白、企业知晓,以推动其贯彻实施。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将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表明国家将动用刑法手段来有力保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1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刑法增加“恶意拖欠工资罪”彰显了国家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意志和决心。我国建立市场经济_以来,欠薪问题与市场发展如影相随,着实让不少劳动者伤透了心,也让党和政府也操碎了心。2003年10月份,温总理在重庆云阳县为农民工追讨欠薪之后,2004年初国家有关方面表示要在三年内基本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各地政府也纷纷响应。多年来尽管国家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做了不少努力,但是效果不彰,拖欠工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存在。这客观说明,我国的有关法律是存在不足的。在市场经济下一些经营者根本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无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尤其是他们将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时(老板拖欠劳动者工资几十万、数百万元后一夜逃匿,顷刻间就变成了富翁),劳动法律对此违法行为遏制长期无能为力,势必进一步助长肆意拖欠、侵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的泛滥与蔓延,乃至成灾。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其他法律无力解决的危害社会问题,应当交由刑法解决,起到其他法律与刑法的必要对接。工资拖欠问题就是劳动法律解决不了,又长期危害_的一个突出问题,所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刑法是有必要介入的。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及其下岗再就业人员,他们的劳动收入本来就普遍较低,在一定意义上讲其劳动收入不仅是改善生活的主要来源,甚至是维系温饱和生存的生命之源。所以,当他们微薄的劳动收入一旦被侵占,往往对他们的生活会造成不小的影响,甚至是灾难。正因为如此,尽管有的地方将被拖欠工资人的爬楼、上吊塔、堵塞交通的过激讨薪行为规定为扰乱社会秩序而予以行政拘留,但是依旧阻挡不住此类讨薪行为出现。拖欠工资的不法行为是导致当前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之一,基于此,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不仅是规范市场经济基本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刑法增加“恶意拖欠工资罪”彰显了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动摇的意志和决心,也是国家重视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 大力加强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罪”的宣传力度,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遏制工资拖欠之风泛滥。 有助于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补发工资,防止进入刑法设置的“雷区”。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是劳动法律的主要执法主体,在推动该法律贯彻实施,保障劳动者权利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按照恶意拖欠工资罪法条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仍不支付的”,又是构成本罪的前置条件,可见使用刑法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政府是需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的。如果政府不履行责令支付职责,司法机关就不能追究恶意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刑法责任,刑法保护劳动报酬的立法目的将不会实现。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因为有关立法上存在的漏洞,对于由于工资拖欠问题而危害职工,进而导致扰乱社会秩序的用人单位无可奈何,而今天立法上的漏洞堵塞了,对于这种情况,政府可以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由司法机关动用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解决问题。通过宣传“恶意拖欠工资罪”,使政府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有助于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震慑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按照约定付出了劳动后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就像购买人在市场上买到商品后需要支付货款一样,这里面没有什么深刻的道理,也不存在什么深刻的法理,具有极其普通的社会常识就应该知晓这个道理。但是,在较大或者巨大非法利益的引诱下,不少用人单位无视道德的起码要求,无视法律的限制要求,竟然将拖欠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劳动者的工资常态化,甚至侵吞之。对于这种恶劣行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不可能不强力干预的。恶意拖欠工资罪入法,就是刑法对于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彻底否定,对于这种非法行为的强力干预。通过宣传恶意拖欠工资罪,可以有力震慑企图侵吞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罪的设立,对于社会的特殊教育功能,主要体现于此。以后,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不仅要面对劳动者追讨自己的欠薪,主要是会面对国家司法机关主动行使司法权利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恶意欠薪者除了支付欠薪外,还要缴纳属于刑事处罚的罚金,即用人单位再恶意欠薪必然会落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悲惨结局,这个道理应当使用人单位明白。其明白了这个道理,懂得了其中的利害关系,才会使拖欠工资问题大大得以减少。其实刑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多少犯罪,而更在于预防犯 ……(未完,全文共4725字,当前只显示26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应当对“恶意拖欠工资罪”进行大力宣传——兼谈该罪的构成要件) 上一篇: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下一篇:试论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现实路径选择 相关栏目:人事 宣传 普法 宣传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