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对于税收管理来说,这也是个全新的领域。在税收管理上它既具有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普遍特性,又具有自己独有的特质,涉及到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抵扣等许多敏感领域,其税收管理异常复杂和困难。由于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特殊性、税收政策不完善、征管制度办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潜在着极大的执法风险和漏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税收管理措施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不规范、构成多样性给税收管理埋下了存在问题的“伏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法律的规定注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构成的多样性,政府看重政绩,企业看中政策,都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参与合作社的设立,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通过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大多数是企业+农户、干部+农户、经纪人+农户等构成方式,农民成员只是被动参与,与法律、政策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7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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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规定,从事农作物种植、牲畜家禽饲养、农机作业维修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及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规定,一是对于一个纳税主体来说过于复杂,增值税有征有免,所得税也有征有免,同一项收入有征增值税不征所得税的,有征所得税不征增值税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多样性与政策的复杂性叠加在一起,可操作性不强,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正确执行政策的难度非常大;二是政策的规定有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收购成员的自产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经过简单加工后再销售,从事实上看是一种购销行为,按照现行所得税的规定应当征收所得税,而从事农作物种植、牲畜家禽饲养、农机作业维修等农、林、牧、渔业项目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成员来说减少了收入,与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目的相悖;三是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来看,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政策规定有“画蛇添足”之嫌,如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是不分销售对象的,而财税 [2008] 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难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非本社成员销售不免征增值税吗?四是有的政策规定还有待明确,如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同时适用不同所得税待遇的,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按照什么方法分摊期间费用算是“合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遵照。这些问题,都要求必须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和补充。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力度弱化、管理措施不力造成税收管理质效不高

      由于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政策宣传不普及,税源监控不到位,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都处于比较低的层次。目前挂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较少,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税务人员政策执行能力不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不够,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税收管理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没有进行认真的实地核查,缺乏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的措施和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征管长效机制;部分由下游企业参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虚构经营业务开具发票,为自己申请抵扣提供便利,等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方法来加强税源管理。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在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制度,细化完善政策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规范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行为,强化发票管理和纳税评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诚信纳税、规范快速发展,提高他们的纳税遵从度,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一)强化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健全财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纳税遵从度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创新宣传辅导方式和内容,将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采取各种方式,主动向党委政府、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进行汇报和宣传,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同时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和办税辅导,帮助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自主办税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事宜,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帐,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分别核算,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二)完善征管程序和系统设定,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户籍管理

      一是利用外部信息管理系统从工商部门传来的信息,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已注册的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做出明确规定,应当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 1077号)的规定保持基本一致,由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只要求提供“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因此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参照法律执行,将要求提供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改为要求提供“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或变更登记的要求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在审查注册资料、经营场所等的基础上,重点审查组织机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性,防止农产品经营企业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骗取税收优惠待遇;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类和税种核定进行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 ……(未完,全文共5801字,当前只显示279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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