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 | ||
| 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要:近年来,我省侵害未成年女性的刑事案件频发,社会危害严重,广受舆论关注。2012年初,省妇联与省检察院对此开展联合调研,调研组在对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此类案件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深入到茂名(重点针对农村留守女童)、深圳(重点针对流动女童、城市社区女童)两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通过与基层工作人员座谈、剖析典型个案、走访被害人家属等形式,了解、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调研发现,在女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女童遭到性犯罪侵害的现象最为突出,占案件总数的75.34%,而且,其危害性和延续性较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更严重,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后续的赔偿和救济也更困难。为使报告内容更加详实和准确,调研组在充分听取了基层意见的基础上,还召集省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报告内容进行研究讨论,最终形成定稿。报告从心理、社会、家庭等层次对女童遭受性侵害的现状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对司法中存在的立法不完善、保护不到位、救济赔偿困难等问题予以揭示;最后从完善相关立法、加强预防和救助受害女童、严厉打击侵害女童犯罪行为等四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一、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现状 1.近三年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女童人数多。 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涉及到“不满18岁”女童被害人案件共2267件2673人。其中涉及性侵害的案件高达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34%,排前列的分别为强奸、猥亵儿童、猥亵妇女、强迫、组织、引诱卖淫等性侵害案件。 2.受害女童中年龄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 全省来看,女童被害人的年龄分布相对均匀,14岁以上人员比例略高。在2506名女童年被害人中,14周岁以上的1271人,占总人数的50.72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5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原因分析 1.从个体因素看,因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和一些生活的不良习气,女童容易成为性犯罪的侵害对象。 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大多数女童思想单纯幼稚,难以辨别他人行为的真实意图,也难以弄清自身行为的是与非,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轻信大人,容易受诱惑、被哄骗。例如,被告人杨某某以“我家有可爱的小狗”为诱惑,哄骗女童到家中猥亵多次,一直没有被发现。部分女童则因自身某些生活不良气,如饮酒、贪小便宜、贪嘴零食等,被人利用而成为性犯罪侵害对象。 2.从家庭因素看,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女童因没有得到家庭的庇护和教育而易遭侵害。 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的受害女童的家庭监护都存在问题,由于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易导致女童因缺失家庭的教育庇护而受害。有两种情形比较典型:一是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孩子交给老人监护,甚至无人监护而遭到侵害;二是家长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又无委托临时代管人而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深圳南山区检察院的统计显示,家长监护不力导致案件发生的约占此类案件的四分之三;深圳宝安区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有19件是加害人趁被害人无大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骗至偏僻处猥亵。 除监护不力,家长疏于对女童的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大部分受害女童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 3.从学校因素看,被害女童所在的学校几乎没有对女学生开展过防范性侵犯的专门教育,相关安保措施缺失。 实地调研中发现,茂名、深圳两地的学校大都缺乏对女学生的性知识和性安全专门教育,如深圳地区的公立学校大都在初中才对女学生进行性知识教育,而且缺失专门对女学生的性安全教育。但是,有相当部分受害女童是在小学教育、乃至幼儿园阶段遭到性侵害。两地公检法各机关与学校通过“法制进校园”、“法制副校长”等形式对学生所开展的法制教育,只是片面要求学生遵纪守法,没有防范性侵犯、性安全警示等加强学生自我保护的相关内容。 此外,部分学校、幼儿培训机构也缺失安全监管和安保措施。在幼儿园、拓展基地、农村分教点,甚至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发生过多宗性侵害儿童案。如陈某某利用其农村分教点教师身份猥亵了多名女学生;深圳市某幼儿园保安员荣某某则多次利用其保安员身份猥亵该幼儿园儿童;东莞市某拓展基地老师陈某某假借给学生做催眠试验,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等。 4.从社会因素看,基层村居社区综治工作不到位,治安条件较差,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环境。 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某些社区,尤其是城中村地区,由于没有可临时托管孩子的机构,缺乏可供学生学习、娱乐、活动的公益场所,很多儿童只能选择在路边、工地、野外等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这些社区的社会治安条件较差,监控有盲点,治安隐患多,使得这些地点和场所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高发地。在大量农民外出打工、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综治工作不到位,村居社会治安较差,对留守女童性侵犯的恶行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惩治,易形成恶劣的示范效应。如茂名高州留守姐妹被村里恶人第一次闯入家中强奸后,犯罪分子还将其犯罪行为转告其他人,致使该姐妹又连续遭到多名加害人强奸,时间长达一年。 三、惩治性侵害女童犯罪行为的司法困境 1、取证难。 一是性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只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一般没有目击证人;二是被害女童年龄小,不懂保全证据,有的孩子被侵害后及时洗清了加害人留在其身体上、衣物上的精液等证据,有的报案不及时,证据早已遗失;三是被害女童认知和表达能力欠缺,其陈述要么过于幼稚、叙述不清,要么表述过分成人化、易受质疑,证明力较低;四是不少被害人及其家属因?si敲⒍紊撕Α⒓雍θ诵财壤盏戎种衷虻执サ鞑椋辉概浜先≈ぃ蛘咄品谐率觯晃迨羌雍θ嗽谕ド蠼锥问贝蠖嗍侔惚缃猓懿蝗献铩?br>2、保护难 一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侦查取证、批捕起诉和法庭庭审等环节,对女童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相对欠缺,尤其是针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女童。目前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缺乏保护女童被害人权益的配套措施或规章制度,司法人员身着制服、驾驶警车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被公布于众,使其处境更为恶劣;二是对被害女童的反复询问,给其造成“二次伤害”。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一次询问未能达到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由于出庭的需要,对被害人进行反复询问,一次次地勾起被害人可怕的回忆,这无疑是对其的第二次伤害。 3、救济难 一是心理救济缺失。一般情况下,性侵害发生后,被害女童所受到的精神伤害远重于其身体所受伤害,但她们却不能获得及时的心理救济。因此,被害女童的心理创伤在案发后会不断加重,甚至长期走不出心理阴影。二是对被害女童的法律援助也同样缺失。目前,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较为全面,对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则十分薄弱,缺失专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因此,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被害女童及其家属难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家境困难请不起律师的被害女童,往往因此失去最大程度获得经济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4、赔偿难 被害女童不仅身体受到伤害,精神损害也极为严重。但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被害人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都十分有限。调研发现,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因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赔偿,使得身体上、物质上和精神上倍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实现经济赔偿的诉求。 由于制度不健全,被害女童也难以获得来自国家的救济性补偿。大多数被害女童的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许多被害人家庭因案发陷入更大的困境,在得不到救济性补偿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威胁利诱而改口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妨碍司法公正,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 ……(未完,全文共6776字,当前只显示32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 上一篇:市离婚妇女权益情况调查 下一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照检查材料 相关栏目: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