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初探征收方式鉴定对所得税的影响 | ||
| 初探征收方式鉴定对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一种利益再分配税种,国家立法原则是有所得才分配,无所得不分配。即纳税人有盈利,则国家参与分配,如纳税人无盈利,则不需纳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应该在一个会计年度如实记载收入、成本、费用,准确核算所得,按国家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经济改革大潮下经营方式多种多样,企业观念千差万别,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税法遵从度不高,加之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财务核算真实性差,从而难以实现所有企业都据实查帐申报征收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有六类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在日常征管中,我们对所得税管理就有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应该说,核定征收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查帐征收才是所得税的最终征收方式。征收方式鉴定是加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但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如何完善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现状 目前,我们对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重视程度不够,通常是企业提出申请,管理员收集资料进行初审,税务所进行复审后交由县(区)局税管科审批,由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是一项要求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核算的工作,管理员任务较重,完成工作后留给税务所审查的时间往往很短,使税务所的审核很仓促,有的税务所甚至于省略了审查程序,直接报税管科进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7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4.方便省事,节约支出。 因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一定的,核定征收对纳税人来说就有计算简单,方便省事的特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对财务人员的要求就没有像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那样高,只要财务人员懂点会计知识就行。在目前高素质财务人员普遍缺乏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核定征收可以降低对财务人员的要求,同样对财务人员的报酬也就较查账征收的企业的报酬要低得多,有的纳税人甚至自己做个简单的收支账,连聘请财务人员的费用都可以省下。 (二)政策执行的导向作用 1.高层政策的影响 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从以上两个核定征收办法我们可以看出,2008年制定的核定征收办法的征收率较2000年制定的核定征收率较为细化,税率也明显降低。2007年,我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发文,规定了全省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下限进行核定征收(川国税发【2007】120号),在后来我们的征管软件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也是按川国税发【2007】120号文件规定设置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核定征收率和省局的文件规定出发点在于涵养税源,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选择了核定征收这一方式。 2.现阶段征收方式鉴定的定位影响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经 济 类 型 所属行业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是否小型微利企业 □是 □否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5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征 收 方 式 纳税人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审批机关意见:同意实行查账征收。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们使用的征收方式鉴定表,更多的条款是约束查账征收企业,在“项目”栏中,只要有一栏不合格,我们就不能采取查账征收。在日常工作中,无论是税务所还是上级机关,都把征收方式鉴定重点放在企业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上,一些纳税人正是看准了这一点,在征收方式鉴定表上下功夫,故意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填为不合格,管理员在核实上存在困难,为避免麻烦,也就按纳税人的意愿建议实行核定征收。 三、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对税收秩序的影响 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对税收秩序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用好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能充分做到量能负担原则,能调节好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同时能提高国家的税法遵从度,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反之,则会使二次分配受到影响,不能做到兼顾多方,从而使国家的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秩序混乱。 (一)对税法遵从度的影响 如果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面过大,无论应纳税所得率定得高与低,都会造成二次分配的偏颇,不是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就是使纳税人的税负增加。由于核定征收方式的普遍存在,极易造成基层税务机关_裁量权过大,不但增加了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成本,而且极易形成尖锐的征纳矛盾,长此以往,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就会降低。 (二)对税收秩序的影响 由于核定征收方式的普遍存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票链条极易被打断,势必刺激纳税人的逃税心理,从而影响到流转税的征收。又由于核定征收 ……(未完,全文共5824字,当前只显示28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初探征收方式鉴定对所得税的影响) 上一篇:从“破窗理论”看税收管理 下一篇:盯住问题整改着力建章立制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考察鉴定 个人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