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木兰镇村级干部管理办法
木兰镇村级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基层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村级干部转变作风,履职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原则和适用范围: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全镇15个村级党支部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党支部职责

村级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村级组织和农村各项工作事业的领导核心。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本村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问题。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村、组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四条 村委会工作职责任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业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3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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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结合抓好自身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教育管理好党员,搞好党员发展工作。

    5.村级党组织团结村委会、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共青团、妇联、工会、民兵等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施训主体:镇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 无职党员设岗定责

    (一)主要目的: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无职党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中的作用,明确职责,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带头发展经济、展示才能特长的积极性,让无职党员“有岗有责、有位有为”,为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和谐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围绕中心,突出主题;因地制宜,按需设岗;因人设岗,量力而行;以岗定责,责利统一;便于操作,注重实效。

    (三)岗位设置及方法步骤:通过组织设岗、自我认岗、群众荐岗、支部定岗、公示明岗和考核评岗等方式,调动和激励广大无职党员在政策宣传、参谋顾问、科技示范、文明新风、村容管理、扶贫帮困、“三务”监督、治安维护等岗位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八条 建党积极分子的储备和后备干部管理

    (一)名额要求

    1.建党积极分子每村5-8名。

    2.后备干部每村2-3名。

    (二)产生确定

    1.建党积极分子由党员大会推荐,经镇党委考察后确定。

    2.后备干部由村级党组织、村委会、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荐,经镇党委考察后确定。

    (三)培训管理

    1.镇党委要对建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建档造册,严格管理,定期培训。

    2.对建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3.镇党委每年要对后备干部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进行淘汰,并规定及时增补。

    4.村级党组织、村委会要为后备干部安排一定的工作,换届选举时,要对后备干部优先予以考虑。

    第九条 干部诫免

    (一)诫免条件

    村级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镇党委将对其进行诫免。

    1.不积极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接受镇党委领导的。

    2.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行政处罚的。

    3.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4.聚众闹事,带头上访,干扰党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

    5.作风专断,村务大事拒不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的。

    6.村中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开村务的。

    7.决策失误,给集体或村民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8.述职评议合格票数低于总票数80%的。

    9.具有其它重大问题的。

    (二)诫免程序

    1.村级干部达到上述所列之条件之一的,镇党委应在15日内宣布对其进行诫免的决定,同时,约见谈话,敦促其改正错误。

    2.诫免决定将在党员大会或村民中宣布。

    3.受诫免干部,在接到诫免决定后十五日内,应将自己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镇党委。

    (三)诫免期限

    1.从受诫免干部接到诫免决定之日起3个月。

    2.诫免期间,受诫免干部积极改正错误,认真进行整改的,经镇党委审查,可以缩短或提前终结诫免期,但诫免期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

    3.诫免期结束后,镇党委应组织召开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会议重新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合格后镇党委将当在党员大会或村民中宣布诫免期结束。

    第十条 免职或罢免

    (一)免职或罢免的性质

    1.免职是上级党组织对犯有严重错误或犯有错误但拒不改正的村级党组织成员,免去其职务的组织措施。

    2.罢免是对不合格村委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免除其职务的行为。

    (二)免职或罢免的条件

    农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镇党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停其职务、免职或支持村民罢免其职务。

    1.拒不接受镇党委诫免的。

    2.在诫免期限内,无悔改表现或无明显改进的。

    3.诫免期结束后,民主测评仍不合格的。

    4.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有违纪行为,被纪检部门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

    5.损公肥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查证属实的。

    6.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村级党组织或村委会成员职责的。

    7.具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三)免职或罢免的执行

    1.具备前款所列条件之一的村级党组织成员,镇党委可以征求党员或村民代表意见后,对其免职。

    2.具备前款所列 ……(未完,全文共4372字,当前只显示24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木兰镇村级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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