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公安局关于“农村转移人口城镇化研究”调研报告 |
| 县公安局关于“农村转移人口城镇化研究”调研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发展升级,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赣府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通过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及时解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0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2)未婚、离异子女可投靠其父母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3)已婚独生子女,需到城镇照顾父母,并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其父母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4)父母与其成年子女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投靠其成年子女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5)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处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以在该近亲属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2、放宽购房落户条件: 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房屋面积限制,本人、配偶、未婚(含离异)及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登记城镇户口。 3、放宽投资经商人员落户条件: (1)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配偶、未婚(含离异)及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就(创)业地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2)华侨、港澳台同胞和_投资者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可在投资地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4、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1)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配偶、未婚(含离异)及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或投靠亲属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2)凡具有国家承认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国家承认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配偶、未婚(含离异)及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或投靠亲属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3)凡属当地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人才,经其聘用单位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含离异)及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处或单位集体户口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回国定居的留学人员(在国、_定居的除外),可在原户口注销地、原籍、就业地任选一地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5)获准回国定居并取得省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可在定居地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6)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人员,本人、配偶、未婚(含离异)及子女和双方父母,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5、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 (1)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配 ……(未完,全文共2191字,当前只显示131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公安局关于“农村转移人口城镇化研究”调研报告) 上一篇:我县加大绿化建设投入 优化城市环境几点做法 下一篇:公安文字秘书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相关栏目:公安 政法武装 卫生 三农 新农村 就业 计生 城建 城建讲话 大学生 调研报告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