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石狮市卫生局与陈靖没收违法所得和加处罚款纠纷申请执行案 | ||
|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狮执审字第140号 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局,住所地石狮公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海鸣,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陈靖。 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4000元和加处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2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局认定被执行人陈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狮卫医罚字(201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药品器械1箱和TDP治疗器1台,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陈靖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纳罚没款的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4000元和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局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4000元和加处罚款。 限被执行人陈靖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欠的没收违法所得30 ……(未完,全文共1404字,当前只显示84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石狮市卫生局与陈靖没收违法所得和加处罚款纠纷申请执行案) 上一篇:“中信”杯首届“印象海盐”老照片征集大赛活动方案 下一篇:关于在县直机关开展“四优四零”活动方案 相关栏目:卫生 医院 司法 转正申请 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