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谈人民法院对冲突性行政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 |
| 浅谈人民法院对冲突性行政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 由于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众多,而其种类又非常繁杂,对同一个调整对象,有时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必须要进行审查,以判断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这就涉及到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问题。为了正确地判断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及时正确地裁判案件,根据《宪法》、《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谈一点浅显认识。 一、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概念及类别 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是指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文件中行政规范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相互排斥的现象,因行政法律规范存在冲突,使得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必须要作出选择,这就存在行政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的问题。笔者本文讨论的话题仅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行政机关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7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2、同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样,同级人民政府不同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与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这些规章、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根据《立法法》和《纪要》的规定,应从以下方面适用。(1)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按下列情形适用:①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③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④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①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②与上位法均不抵触,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③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联合下达制定的规章规定,优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④不能确定适用的,应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 (3)同级人民政府不同工作部门之间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也参照(1)、(2)适用原则选择适用。 3、特别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在特别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纪要》规定:"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地方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按下列情形适用: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则应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定。" 优先适用特别 ……(未完,全文共3153字,当前只显示17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人民法院对冲突性行政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 上一篇:业务处副主任2014年工作总结 下一篇:浅谈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如何做好群众工作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民政 换届 政务讲话 法院 政法武装 政府 人事 行政 法律 普法 政治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