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质监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质量技术监督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
第四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质量技术监督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与调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计量、质量、标准化等方面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5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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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第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联系方式;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四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市法制办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查的听证 ……(未完,全文共2805字,当前只显示168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质监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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