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8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安排。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处级以上干部及省以下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和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调整、大额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重大项目资金、机动经费、补助性经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具体额度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提交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酝酿,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关于违_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处理。人事、办公厅(室)、应加强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上级巡视部门应将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内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做出不当决策的,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报告有关事项,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因职务发生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动的,原受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应事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事后15日内书面报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方式、邀请人员、数量等。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未能拒绝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及时上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 《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核实处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发生本事项的应如实报告,各级党组应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出入境证照等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征求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办理。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应急事件报告。_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以及重大涉税yq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大违纪违法案件在24小时内直接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瞒报;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事项应填写《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4)。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干部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范围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述职述廉会议由本级党组组织,应提前10天向上一级党组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廉政测评(《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见附件5)。会议结束后,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收集到的意见和测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予以反馈。 领导班子成员对民主测评和群众反映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存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对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以上的,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连续两个年度均达到30%以上的,上级党组应给予组织处理。 其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各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上级分管人事的领导或纪检组组长、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任期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廉政谈话情况要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6),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民主生活会制度,应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应提前15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机关党委(办)、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应邀请当地组织、纪委等部门 ……(未完,全文共8344字,当前只显示33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一篇:在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培训班上的讲话 下一篇:在供销社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相关栏目:税务 人事 干部 换届 公务员 组工 组织讲话 党会报告 督查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