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纪委约谈县纪委委员、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县级部门(单位)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暂行办法 |
_**县纪委约谈县纪委委员、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县级部门(单位)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促进纪检系统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_章程》、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参照省、市纪委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约谈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三)诫勉约谈: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政风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整改。 第五条 约谈启动 (一)_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县委和县纪委书记要求开展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纪委书记同意后启动约谈: 1. 县纪委副书记、县纪委常委提出约谈建议的; 2. 县纪委有关室提出约谈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 3. 约谈对象向县纪委有关室或县纪委领导提出约谈申请的。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县纪委书记确定约谈人。根据具体情况,县纪委书记直接约谈,或由县纪委书记委托县纪委副书记、县纪委常委实施约谈。 (二)凡需实施约谈的,由县纪委办公室下发约谈通知书。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约谈对象,约谈通知应包括约谈人、约谈对象及约谈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 (三)约谈人通报有关情况,约谈对象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七条 对约谈对象的要求 (一)应按照约谈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择日进行补谈; (二 ……(未完,全文共1488字,当前只显示89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纪委约谈县纪委委员、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县级部门(单位)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暂行办法) 上一篇:2015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下一篇: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总结 相关栏目:纪委 乡镇 乡镇社区 党务讲话 机关 纪检讲话 规章制度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