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 ||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和规范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进一步严格谈话函询工作,根据《xx市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6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1.谈话。纪检组(监察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被反映人下发《谈话通知书》,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反映人做好谈话准备。谈话时,可邀请局领导班子成员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谈话人一般不得少于两人。谈话人向被反映人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被反映人对有关问题须作出解释和说明,谈话人针对被反映人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要求。谈话时须做好谈话记录,并要求被反映人签字确认。 2.函询。被反映人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被反映人须报经纪检组(监察室)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无故不按时回复的,承办室要责令其及时回复。 第五条 谈话和函询须告知局党组以及纪检组或上级分管领导。谈话时被反映人谈话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所形成书面材料和函询时被反映人的书面回复,经局党组书记以及纪检组长审签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承办室。被反映人为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须经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六条 纪检组(监察室)对被反映人的书面材料须认真审核,对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处置意见;对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的,可再次 ……(未完,全文共1125字,当前只显示6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上一篇:在全乡“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课上的讲话 下一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调查与思考 相关栏目:组织讲话 党团知识 七一党建专题 干部 公务员 组工 党会报告 工商 调研报告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