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福建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福建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试行)
一、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省际毗邻县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和省际客运班线或客运车辆的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许可、客运车辆更新变更除外)。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负责省市际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指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下同)客运的经营许可(注:企业设立)和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许可、省际毗邻县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省际客运班线车辆更新变更。
二、许可条件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应当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客规》)第十条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件;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其中,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的要求,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制订、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等。
(1)客运驾驶人员管理制度;(2)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制度;(3)营运客车动态监控制度;(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8)应急救援制度;(9)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10)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供的材料(附件1);
(二)申请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应当提供的材料(附件2);
(三)申请市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应当提供的材料(附件3);
(四)申请变更许可事项应当提供的材料(附件4)。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查: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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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五、道路客运有关具体业务办理规定
    (一)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的规定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由总公司填写《道路客运企业经营变更申请表》(附表3)并分别向核发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公司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具体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下同)。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副本由核发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二)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子公司的规定
    按照新设立客运企业的许可权限、程序办理。
    (三)道路客运企业终止经营的规定
    1. 道路客运企业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天向原许可机关(除本“工作规范”第七条“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工作办理程序”中规定的申请事项外,原许可机关指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交《道路客运企业经营变更申请表》,原许可机关应当考虑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经营的决定。
    2. 同意道路客运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下达“告知函”(附表11),在道路客运企业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企业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事由。
    (四)客运班线暂停经营、终止经营的规定
    1. 道路客运班线申请暂停经营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天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附表4),原许可机关应当考虑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同意暂停经营或终止经营的决定。
    2. 同意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经营的,应当下达“告知函”并抄送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3. 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一年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累计超过180天。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及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审查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经营时,其客运班线按照同一家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运车辆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标注的“起点及站名”、“讫点及站名”、“主要途经地”相同的,认定为同一条客运班线。
    4. 同意道路客运班线终止经营的,应当下达“告知函”并抄送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班线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终止经营的规定
    1. 道路客运班线中部分客运车辆申请暂停经营的,应当填写《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向客运班线起讫地、停靠站点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站以及原许可机关报备(省际客运班线的讫点站、外省停靠站点的报停手续,按外省规定办理)。客运班线起点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暂停经营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2. 客运车辆未办理暂停经营报备手续擅自停班需要恢复经营的,应当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经客运班线起讫地、沿途停靠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许可机关全部同意后,可在本期经营期限内恢复经营。
    经同意暂停经营在经营期限届满时仍未恢复经营的,可申请延续经营的重新许可,但必须在重新许可后180天内恢复经营或投放车辆,逾期未恢复经营或投放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3. 道路客运班线中部分客运车辆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填写《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向原许可机关报备。
    同意道路客运车辆终止经营的,应当下达“告知函”并抄送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车辆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客运班线标志牌等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道路客运企业许可事项变更规定
    1.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范围扩大的,按照新设立客运企业的许可权限、程序办理。
    2.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范围减少的,应当填写《道路客运企业经营变更申请表》向原许可机关报备。原许可机关应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牌证。
    3. 道路客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道路客运企业经营变更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向原许可机关报备。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牌证,收回相应的牌证。
    (七)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许可事项变更规定
    1. 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主体变更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附表5)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由原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牌证。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除道路客运企业终止经营或道路客运企业重组、兼并及经营结构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客运班线(或车辆)(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随意变更经营主体。
    2. 客运班线(或车辆)起讫地变更的(指设区市中心城区、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客运班线起讫地变更),按照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权限、程序办理。
    3. 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主要途经地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由原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的,应当下达“告知函”并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4. 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在起讫地辖区内(包括设区市中心城区、县(市区)中心城区的站点,不包括县(市区)中心城区外的乡镇站点)变更站点和途中增加、减少停靠站点的,应向站点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客运班线站点变更申请表》(附表6),由相关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的,应当下达“告知函”并抄送原许可机关,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同意的,应当在《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变更申请表》 ……(未完,全文共8831字,当前只显示354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福建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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