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构建初探
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构建初探

摘要:2015年第三次修正,2016年实施的新《种子法》首次规定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方案,这一历史性突破将会为我国种质资源获取、开发和利用以及惠益分享奠定全新局面。通过创设和构建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我国种质资源国家主权和农民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和确认,不过在创设和构建过程中仍需考虑惠益分享主体、客体以及具体内容等问题。

关键词:《种子法》修改;国家惠益分享方案;种质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机制;农民育种权益

新《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通过并将在明年正式生效。除了完善主要农作物审定制度、完善农作物植物新品种规定以外,[1] 《种子法》第十一条提出国家惠益分享方案。尽管寥寥数语,但这一规定仍具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 国家惠益分享方案规定提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1.1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规定有望进一步落实
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虽历经两次修改,但“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规定并未发生变动。从《种子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内容来看,现阶段我国种质资源主权规定主要是通过种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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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知识产生的正当权益。”[3]
1993年制定、2012年第二次修正的《农业法》第九章系目前农业法领域关于农民权益保护专门规定,但并未确认农民拥有育种权;1997年颁布、2013年第一次修正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也仅就农民育种权益进行粗略规定,2015年《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对上述规定进行再次确认。作为农民而言,它结合当地条件、环境并通过其自身了解、掌握和累积的传统知识、习惯选育、繁殖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是一种自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农业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农民育种权益方面直接规定将会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_以及农民权益的保障产生消极影响。国家种质资源惠益分享方案的提出间接确认了我国农民拥有育种权益,该方案产生的惠益将会直接造福于我国农民。

2. 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构建的初步思考
CBD公约和粮农公约均有若干条款涉及获取和惠益分享。CBD公约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五款认为遗传资源获取者经过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以及共同商定后获取行为系合法行为,从该项规定亦可看出获取和惠益分享主要制度构成有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粮农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参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多边系统并签署材料转让协议(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s, MTAs)进行获取和惠益分享以实现农民权益。[2] 从应然层面来看,我国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可能需要重点考虑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问题。

2.1 惠益分享主体:国家以及农民_
《种子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惠益分享方案规定意味着未来我国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作为法律主体参与种质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活动。因获取和惠益分享活动主要在跨国之间展开,未来相关法律应认可国家作为法律主体参与获取和惠益分享活动之正当性。具体而言,这些情形包括由一国代表全体国民从他国引进种质资源、与从本国获取种质资源的获取者商定惠益分享分案、在种质资源提供者缺位时代表种子、种质资源提供者主张利益、当国家种质资源主权利益受损或出口无所有权、所有权不确定抑或无法及时确定所有权的种质资源出时发表权益主张等。单个农民作为个体并不属于国际法主体,所以它无法参与具体惠益分享。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宜将农民权益确定为集体性权利。“……传统聚居和共同劳作习惯也让当地农民成为相互依靠的_,在面对生物及遗传资源保护的开发利用中发挥集体力量和智慧。”[4]目前已有农民权立法例国家如印度等普遍将惠益分享主体认定为农民_,即考虑由某项特定农业种质资源所在土著和当地社区抑或农民_代表当地农民主张权利或享受利益。

2.2 惠益分享客体:照搬《粮农公约》附件一清单抑或法律保留
CBD公约和粮农公约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规定的区别还体现在适用对象不同。粮农公约适用对象主要是附件一列明近六十余种粮食农业作物种质资源。CBD公约并未限制适用对象,即CBD公约适用于所有遗传资源(不包括人类遗传资源,但应包括并不属于粮农公约附件一所列作物清单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本文注)。目前我国已经加入CBD公约同时业已开始加入粮农公约前期法律、政策评估工作。未来我国农业种质资源惠益分享法律机制适用对象的厘定到底是遵循粮农公约附件一所列作物清单规定,还是比照CBD公约规定不限定清单做法不仅与我国现阶段粮农种质资源的主要品种门类、质量、性状、种植培育面积、成本收益比率直接相关,还会对我国实施前述国际公约的效果产生间接影响。

2.3 惠益分享内容:尽快立法确认农民育种权益
我国作为传统农业大国,为全球的农业生产、种质资源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维系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长期以来我国具有本土特色、本地稀有农业种质资源流失、遭窃现象极其严重,土著和当地社区权益、农民育种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从粮农公约关于“农民权”规定来看,它主要是指农民育种权益,既包括程序性权利如参与育种活动相关决策活动,又包括实体性权利如对育种活动产生的惠益进行分享。虽然《种子法》关于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方案的规定将会实质造福我国农民,但是未来我国仍应考虑通过补充和修改《农业法》、《种子法》等法律规 ……(未完,全文共4060字,当前只显示225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构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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