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办法 |
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园区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示范带动效应,根据省、市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及《**省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办法》(***农园办发〔2011〕6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试行)办法》精神,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三个层次。 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是指经**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是指经**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县级现代农业园区是指经***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按建设内容分为农业综合示范园、主导产业示范园和特色农业精品园三个层次。 第三条 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林科技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扶贫办、县文物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强支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办公室设在县农林科技局,由县农林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林科技局、县财政局各确定一名副局长任副主任,负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1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主导产业示范园:茶叶园区规划建设面积2000亩以上,其中_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生猪园区占地30亩以上,建筑面积达4000平方米以上,生猪年出栏达4000头以上;食用菌园区规划建设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_区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200亩;中药材园区规划建设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_区面积不少于500亩;核桃园区规划建设面积不少于2000亩,其中_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 特色农业精品园:连片规划面积1000亩以上,_区面积不低于800亩,_区内特色农产品集中连片面积占80%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县园区办按照省、市、县下达的园区项目申报计划数,在全县范围征集。 (二)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依照计划指南向县园区办提交申报材料。 (三)县园区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经营主体上报的规划方案及园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筛选和论证,确定是否予以上报,并对核准立项的园区项目申报书及相关资料的进行初审和修改完善。 (四)申报省级、市级园区的,经县园区办初评核准后,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上报市、省园区办。 (五)申报县级园区的,由县园区办组织评审,并将园区规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及审批文件上报市园区办备案。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省级、市级园区依照程序分别由省政府、市政府下达认定文件。 县级园区通过专家评审、论证、量化考核后,依据结果提出园区认定建设名单,申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下达认定文件,并以县政府名义授予“**县**现代农业园区”称号。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总体目标:紧紧围绕生猪、茶叶、食用菌、中药材、核桃五大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在产业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通过强化农业基础和装备设施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农业发展方式、经营方式转变,集中力量建设一批规划布局合理、生产要素集聚、科技和设施装备先进、经营机制完善、经济效益和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现代农业园区,使之成为全县农业主导产业集聚的功能区、先进科技转化的_区、生态循环农业的样板区、_机制创新的试验区,加速农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四条 建设标准 (一)省级园区建设标准执行《***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二)市级园区建设标准执行《***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 (三)县级园区建设必须统一达到下列标准: 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比较完善,农业生产设施及与其相适应的机械、器材具备先进性; 进入园区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的运营方式、营销理念运营管理,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对县域经济带动能力强; 有技术依托单位,具备良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能够广泛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100%; 园区内生态环境优良,实现了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坚持标准化生产,主导农产品生产环境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产品质量安全; 园区内农民收入要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平均水平。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一)省、市、县政府安排的园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省、市、县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园区建设资金; (三)县级财政配套和整合用于园区建设的资金; (四)入园企业及农户自筹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园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要积极推行和完善项目资金报账制。 第十七条 园区项目建设总投资超出概算投资的,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省、市、县财政一律不再追加补助;项目建设总投资少于概算10%以上的,财政按比例核减。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扶持的园区项目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农业装备等投资不能高于项目总投资的70%,组织体系、服务体系、生态循环和科技类等投资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资金投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包括良种引进、繁育、工厂化育苗、品种优化改良、土壤肥力提升、农业标准化、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效生态生产模式等推广应用。 县级部门整合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所属行业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利用_和省、市级发展现代农业项目的资金,按照_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建设产业基地的,享受县政府关于发展农村主导产业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采取租赁、转包 ……(未完,全文共4737字,当前只显示26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办法) 上一篇:县社会保险年度工作基本情况和工作思路 下一篇: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相关栏目:三农 农业讲话 工业 企业讲话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