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林业局企业内部工伤管理试行办法 |
**林业局企业内部工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局工伤事故的规范化、科学化与制度化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必依,促进工伤预防,严肃工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实施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劳动者(必须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相结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企业职工要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法规及有关操作规程、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对发生伤害事故的单位,本着“四不放过” 的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从中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2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三条:事故单位对受伤害者应积极组织救治,在其治疗过程中,事故单位应积极筹措所需费用,加快伤者康复。 第十四条:受伤害者所发生的救治费用,待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伤)委员会研究确认后,根据事故性质、责任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部核销。 第十五条:事故单位对受伤害者的治疗过程和病情发展要详细掌握,随时采取适宜的治疗措施,以降低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工伤人员医疗期满,根据国家规定需做医疗终结的,事故单位应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医疗终结。 第十七条:工伤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凭有效医疗证明,经劳动鉴定部门批准,方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否则,后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概不予核销。 第四章工伤报告与调查 第十八条:发生伤害事故后,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救治的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于24小时内分别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安全监察科报告,由安全监察科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不报的单位,林业局不予承接任何所报案件,由责任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对违纪单位,林业局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行政职务。林业局对安全事故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安全、劳动、工会、医疗保险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及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在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及责任等情况下,应认定为: 1、意外事故ZZ、非意外事故Z3、责任事故Z4、非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凋查组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待安全生产(工伤)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伤害事故的单位,经过调查,认定为意外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视情节对该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或免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伤害事故的单位,通过调查,确认为非意外事故和责任事故的,视情节确定责任程度,并分别做如下处理; (l)事故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主管安全副职写出书面检查,上交林业局与安全部门。 (2)对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合两起)事故的,对该单位综合考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责任制相关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3)属于重大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完,全文共3375字,当前只显示18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林业局企业内部工伤管理试行办法) 上一篇:在全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下一篇:县纪委全会精神传达提纲2016年 相关栏目:林业 公司 企业讲话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