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机构编制部门统一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
(二)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经费来源;
(三)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责任务、类型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7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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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调整:
    (一)举办主体、职责任务、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类型、经费来源、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等需要调整的;
    (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撤销: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履行职责任务的依据已经不存在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
    (六)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超过12个月未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被依法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八)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 调整、撤销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撤销的方案。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不及时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撤销后,举办主体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编制数额、结构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 事业编制是配备人员的依据。事业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
    事业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编制。
    第二十一条 事业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事业编制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等实际情况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企改制或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编制进行调整:
    (一)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
    (二)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
    (三)事业单位合并、分设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按照用编进人计划及时办理进人入编、减人出编手续,提高编制使用效率。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举办主体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县(市、区)处级规格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举办主体报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举办主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批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冠名使用本行政区域名称的,由举办主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第三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设立、调整、撤销事业单位的,应当作出批复,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举办主体、类型、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经费来源、内设机构、编制数 ……(未完,全文共3622字,当前只显示201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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