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乌审旗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
乌审旗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因特殊原因引发的暂时性家庭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令第649号)、《_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和《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鄂府发〔2016〕39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其它相关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救急救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第六条 家庭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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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
    1.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2)对具有当地户籍和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受理。
    (3)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其向旗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4)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旗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临时救助申请书、社会救助授权核对委托书、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本人及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旗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1)苏木镇人民政府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流浪乞讨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4)主动发现受理所需材料与依申请受理所需材料相同。
    (二)审核。苏木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
    1.本地户籍居民。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的十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逐一调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可以与最低生活保障评审一并进行),提出审核意见。
    2.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及近期是否享受当地救助等情况,苏木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旗民政部门委托户籍地旗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旗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旗民政部门正式信函要求,对调查核实情况及通过自治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加盖公章予以反馈。对本年度已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审核未通过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审核时限为十五天。
    (三)公示。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将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至旗民政部门。
    (四)审批。旗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五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旗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金额数量,一千元以下(含)的委托苏木镇审批、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由旗民政部门审批、五千元以上的由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批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不予救助。审批未通过的,旗民政部门应委托苏木镇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发放。做出审批决定后的十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救助金额在三百元(含)以下、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救助金额在三百元以上一千元(含)以下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通过社会化形式发放;救助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由旗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从申请到救助资金发放不得超过48小时;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一般程序要求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
    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12349”便民热线如实反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旗民政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必要时,所在地旗民政部门应给予先行救助,后按一般程序要求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临时救助方式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遇有特殊情况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应明确责任、规范手续。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未完,全文共6024字,当前只显示290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乌审旗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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