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我院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医务部医患沟通办公室负责全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9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十条 各科室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医务部医患沟通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第十一条 医务部医患沟通办公室收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并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 各科室和医务部沟通办公室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通过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医务部医患沟通办公室进行提示。收到提示后,医务部医患沟通办公室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医务部医患沟通办公室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本院内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至卫生部数据库。 第三章 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科室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医务部医患沟通办公室应当对科室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督促各科室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 医务部医患沟通办公室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医院相关部门、科室反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室评优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健全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科室,医院可予表扬 ……(未完,全文共2556字,当前只显示153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上一篇:维稳急救应急演练方案 下一篇: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相关栏目:质检 安全 安全讲话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