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交通行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创建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区,是指师**县城规划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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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梧桐路、丹青路道路上行驶:
    (一)大中型货车、拖拉机在7点至20点;
    (二)三轮摩托车(货运除外)、畜力车24小时内。
    大中型货车、拖拉机、专项作业车等车辆需在城区行驶的,应持
    城区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城区通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核发。
    第七条 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城市建成区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沿街揽客。
    出租、客运车辆不得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指定区域外停车揽客,上下乘客时,要即停即走,不得妨碍车辆正常通行,上下乘客时不得开启左侧车门。
    第八条 城市建成区道路范围的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划定、管理,并根据交通状况可适时调整。
    新增或者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设置限制通行或调整单行线行驶,设置或调整前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所属辖区客运车辆、9座(含)以上非营运车辆以及面包车等机动车建立安全管理卡,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客运车辆实行安全例行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 ……(未完,全文共1518字,当前只显示91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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