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工程安全和农业、农村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保障水安全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县级(含农垦集团)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凌)、排涝、抗旱等公益任务的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三级以下堤防、淤地坝、独立发挥功能的小型水闸、小型泵站;承担农田灌溉排水任务的干渠直开口及以下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支沟及以下排水沟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灌排机井、蓄水塘坝(池)、高效节灌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农村人饮供水的准公益性工程;个人或社会资本、其他经营组织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小型经营性水利工程。
第三条 小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8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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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服从流域或区域规划,遵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符合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库、淤地坝、堤防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日常运行管理经费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并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乡镇或独立的水利管理单元(小流域单元或多个乡镇区域)要设立满足水利工程管理需要的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由村组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经受益户同意,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从事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权属关系。
    (一)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界定工作。对公益性水利工程颁发产权证、管理权证;对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颁发产权证、使用权证。证书应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三权(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对国家投资建设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库、淤地坝、堤防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国有准公益性工程可根据工程覆盖范围和运行管理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明确管理相关权责。
    (三)集体集资、国家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集体所有,集体拥有使用权。覆盖范围跨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基层水利管理组织负责协调指导工程运行管理,各受益村集体代表受益户分别行使使用权;覆盖范围不跨村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或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代表受益户管理。
    (四)个人或社会资本、其他经营组织投资建设并独立运营的经营性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自主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五)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或使用(经营)权出让方式引进社会化、专业化队伍从事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使用(经营)权出让等方式,工程产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经营)者负责日常管理,产权所有者履行监管职责。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使用(经营)权出让要充分尊重受益人集体意愿,并与使用(经营)权受让方签订工程管护协议,约定工程使用(经营)权受让方资产收益、维护管理责任和义务、使用(经营)方式、期限等内容,规范使用(经营)行为,防止工程资产流失、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水利工程与其他工程的交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工程产权所有者承担运行管理职责,运行管理单位双方要签订工程管护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并相互监督履行。
    第九条 凡经出让取得小型水利工程使用(经营)权的受让方,改变工程主要功能、结构等重大事项,须经产权所有者同意。
    第十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安全、公益优先、养修并重”的原则,于每年2月底前确定辖区工程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及时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基层(乡镇)水利管理组织要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国家对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规定,编制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维修,及时发现并消除工程安全和管理隐患,保障工程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的 ……(未完,全文共3192字,当前只显示177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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