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高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_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府发〔201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办函〔2015〕209号)、《_**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生产和就业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等扶贫工作政策举措的通知》(*党办发〔2015〕40号)中《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通过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依据规定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援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
  县民政局统筹做好全县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县辖区医疗救助的审批,医疗救助资金的核算拨付和汇报上报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3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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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除重大疾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的,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第八条 门诊医疗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个人自付合规门诊费超过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每人每年2000元。
      (二)本办法所述医疗救助对象患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参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第九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患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
      (一)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二)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三)对农村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等农村儿童“两病”患者,以及(农村)儿童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血友病A的患者和老年性白内障患者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医疗救助。
      (四)重特大疾病病种(24种):1、白血病;2、乳腺癌;3、宫颈癌;4、终末期肾病;5、耐多药肺结核;6、肺癌;7、食道癌;8、胃癌;9、结肠癌;10、直肠癌;11、急性心肌梗塞;12、脑梗死;13、1型糖尿病;14、甲状腺机能亢进;15、唇腭裂;16、血友病A;17、重性精神病;1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9、地中海贫血;20、老年性白内障;21、儿童尿道下裂;22、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2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4、儿童苯丙酮尿症。
      第十条 其他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未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金的,民政部门按20%给予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不限病种,鼓励救助对象积极参保参合,医疗救助对本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及人寿保险公司赔付部份不予救助。
    第四章 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由患者本人或户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未成年人不能独立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户口薄或居住证,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社事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3、医疗救助截止时间: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截止时间为次年四月底前。
      第十二条 审核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医疗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逐一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低收入家庭必须填写《低收入认定表》,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并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村(居)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二)调查核实工作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干部和1名村(居)委会干部参加;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核工作应在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审批
      (一)县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按不低于医疗救助申请对象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并根据审查和抽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兑现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批工作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医疗救助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最迟应在受理救助申请后2个月内办结。
      (三)县民政部门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批后的医疗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金额进行长期公示。
      第十四条 “一站式”即时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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