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乌审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乌审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我旗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缓解贫困群众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深化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4号)以及《乌审旗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发〔2014〕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原则。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医疗救助工作采取“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和慈善医疗援助”相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3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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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门诊医疗救助。对需要就诊的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牧区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需要在门诊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发放300元的限额门诊医疗救助卡,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购药。限额内的医疗救助资金当年有效,门诊医疗救助卡仅限本人使用。
    2.“共付”救助。对“定额”救助对象以外的救助对象,其门诊费用经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设为3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儿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暂定为1万元(以后随着经济发展适时提高)。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终末期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血友病、肺心病、癫痫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先心病、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布鲁氏杆菌病、产科急危重症抢救、I型糖尿病、重症甲亢、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肌无力、急性脑血管病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患者是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孤儿的,其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按照7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暂定为10万元(以后随着经济发展适时提高);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暂定为5万元(以后随着经济发展适时提高)。
    结合我旗实际,针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设如下起付线。对于医疗救助对象是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年收入低于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计算)的,扣除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部分后自付金额高于5000元以上者,其超出部分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救助;对于医疗救助对象是普通居民的,扣除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部分后自付金额高于15000元者,超出部分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救助;对于医疗救助对象是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扣除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部分后自付金额高于本人年工资或退休金总额者,其超出部分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救助。
    (四)应急医疗救助。
    对本旗内发生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对象,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按相关政策报销后,民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门诊救助由救助对象凭门诊医疗救助卡和基本医疗保险参合参保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
    第七条 住院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户主)向其户籍所在苏木镇提出书面申请。国家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所在福利机构将需要救助人员的相关材料直接报旗民政局。
    (一)申请人(户主)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诊断证明;
    2、有效的医疗费报销票据、凭证;
    3、患者及户主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4、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和审批表;
    5、低保边缘家庭须提供苏木镇的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
    (二)审核审批程序
    民政对象的有关医疗救助材料,由旗民政局直接审核、审批。对于低收入家庭需经苏木镇审核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后报旗民政局审批并救助。
    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孤儿患者,可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窗口即时结算,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凭患者身份证在定点医院网上查询后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我旗“一站式”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乌审旗人民医院、乌审旗蒙医院。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其他医院推广“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下拨用于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下拨用于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按照辖区户籍总人口4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三)旗财政 ……(未完,全文共4384字,当前只显示243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乌审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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