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村、社区“两委”班子议事协调制度 |
| 村、社区“两委”班子议事协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村、社区“两委”班子的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上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议事协调制度。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二条:村、社区“两委”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情,必须遵循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村、社区党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先由村、社区党组织提出意见,再通过村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七条:支委(总支、党委)会议由村、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参加。凡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事项,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决议、决定的大事,村、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本村、社区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举措,党的建设、精神文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其他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问题,均需提交支委(总支、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支委(总支、党委)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在讨论需提交村(居)委会研究的事项时,村(居)委会主任不是党员或党组织委员的,应列席参加支委(总支、党委)会议和党员大会。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会议由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主要是根据村、社区党组织确定的原则性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研究讨论本村、社区经济工作和日常事务等。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村(居)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村(居)委会副主任召集主持。村(居)民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结果,会后应向本村、社区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联席会议由党组织委员和村(居)委会委员参加。主要是根据支委(总支、党委)会议(或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部署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部署和安排,汇报、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等等。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村(居)委会主任是党员的,也可委托村(居)委会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条:会议过程尤其是表决结果,要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记录材料的归档备查工作;重大事项还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会议准备 第十一条:支部(总支、党委)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必要的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除临时召集的以外,研究重大问题会议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者。 第十三条: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充分的准备。对需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不确定性决策方案、意见或建议。与会人员在会前要围绕 ……(未完,全文共2144字,当前只显示129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村、社区“两委”班子议事协调制度) 上一篇:社区“两委”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下一篇:农村“四议一审两公开”工作制度 相关栏目:社区 乡镇社区 换届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