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_**市委 **市人民政府
关于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送审稿)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
为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打造新民营经济成长高地和集聚地,推进**赶超发展,现将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试行)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对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在汉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该项目国家拨付经费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应用。对经过认定的国内首台(套)产品,根据技术水平和研发投入,给予企业财政补贴100-200万元。对购买本市民营企业在**研制生产的国内首台(套)新产品的,市财政按产品单件实际价值的5-10%予以一次性补贴,每个产品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三、组织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建立全市民营企业新技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5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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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合理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成本。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核定民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3年过渡期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执行,过渡期满后经批准可再享受2年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降低企业税费成本。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2年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贴;新办民营企业,凡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免征登记类及其工本费。对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75%摊销。按相关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充实市级PPP项目库,定期发布项目信息,组织项目对接,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市、区属国有资本新投资设立企业,除特别规定外,均应吸收民间资本参与,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依法依规提高市属国企投资工程项目使用中小民营企业产品的本地配套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委)
    十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含所属各单位),应当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文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十三、加强民营企业新型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各区和开发区为主体,联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职业院校,重点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光电器件和激光、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北斗及地理空间信息、机器人、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a全、电子商务等产业领域,设立行业性人才培养实训基地,采取社会办学、政府补贴的形式,免费向民营经济企业提供技能培训 ……(未完,全文共3529字,当前只显示19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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