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_《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_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省省属或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高专,高校名单详见附件12)的**省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体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及其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考入**省省属或市属普通高校的**省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
第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受益人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按就近原则办理。
第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参加_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省省属或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的**省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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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高校审查受益人申请贷款资格。受益人就读高校对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贷款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高校在《**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上签注意见,并提供学费、住宿费标准和指定用于贷款汇划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借款人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申请。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填写《**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拥有当地固定住所的书面证明材料及其联系方式;
    3.经受益人就读高校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及有关附件;
    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的受理、审查和调查。农村信用社对属于本服务区域范围内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要积极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调查。贷款人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二)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四)贷款担保手续是否落实;
    (五)贷款人认为需要审查和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各级经办机构自然人贷款权限审查审批。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审查审批意见及时反馈借款申请人。
    第十七条 签订借款合同。对符合贷款条件,并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人依据贷款审批意见,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见附件4)。同时,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并签署《**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
    第十八条 款项汇划。贷款人对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其他贷款资料审核无误后,据以登记《**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见附件6),并负责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受益人就读高校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注明“**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字样,同时将客户信息及贷款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综合业务系统。高校应在收到贷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第十九条 新学年受益人再次用款时,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贷款人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划款。但受益人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受益人毕业或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的情况,由高校负责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及时停止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实行“分次发放、分次偿还”的原则,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的后期管理及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贷款人登记《**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及时维护信贷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贷款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受益学生,借款人要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和贷款展期申请。贷款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可以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同时登记《**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必须征得贷款担保人同意,并由担保人在借款展期审批表“担保人意见”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贷款展期期限与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期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贷款的结息日。结息后,由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财政贴息或计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经办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认真履行贷后管理职责,但仍然形成不良贷款的,不追究贷款业务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益人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对由于学校把关不严,发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重复贷款的,一经发现,贷款人要立即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并要求有关学校予以纠正,形成损失的由有关高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要在国家助学贷款科目下设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二级科目,并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单独统计、核算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县级联社要按月编制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并于每月6日前逐级汇总上报各市联社、办事处。各市联社、办事处于每月8日前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汇总上报省联社。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二条 受益人在校期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受益人若继续攻读学位,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贷款贴息。
    第三十三条 受益人毕业后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自付。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
    第三 ……(未完,全文共6199字,当前只显示29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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