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院与司法局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 ||
法院与司法局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大调解”的职能作用,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化解的有效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诉调工作原则 遵循自愿、合法、高效、便捷、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诉调对接范围 诉调对接工作所涉及的调解案件,是指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外,民事、商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均可以纳入诉调对接的案件范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3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2、司法所在接到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函》后,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主持调解等工作。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3、司法所因调解工作需要可向法院查阅、复制相关案卷资料,但应当严格b_m,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司法所在调解中遇到疑难的法律问题时可向法院相对应的机构进行咨询; 法院相对应的机构在接到司法所的咨询时应及时予以解答,有必要时可以参与调解; 5、法院在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应同时向司法局通报备案; 6法院、司法局办理的调解案件应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各自编立案号,案卷材料归档留存。 五、调解协议的确认 (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申请司法确认所需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确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向经其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主动宣传、并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效力。同时,向其免费提供填写式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三)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将调解案卷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将当事人申请附卷; (四)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五)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且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六)人民法院在进行审查和确认时,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各方当事人询问情况; (七)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可另行签订调整或补充条款后,法院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及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的效力; (八)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的,应制作《确认决 ……(未完,全文共1855字,当前只显示11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与司法局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上一篇:关于印发泾川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如何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相关栏目:法院 政法武装 司法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