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问题研究 |
|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问题研究 一、司法责任制的背景 s__会议正式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的研究决定,被视为司法改革的开端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此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_和社会_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_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在此背景下,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 2014- 2018) 》, s__会议正式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了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若干司法改革措施都是针对司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而专门提出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四五纲要》成为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去行政化的改革思路以更高的形式予以明确,奠定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基调——“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通过“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等相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以“莫兆军案件”为视角来分析 2001年11月14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围墙外发生的悲剧,以及后来发生在法官莫兆军身上的一系列不幸引发了法官们对职业风险的担忧,一时间人人自危。历时三年,经过一审、抗诉和二审,虽然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最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案件本身对莫兆军本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终身无法消除,法官职业生涯也难以继续。 在审判权恢复完满状态并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行使后,让裁判者承担责任的第一步应该是打消裁判者在审理案件及作出裁判时的 “法外?si恰保貌门姓吒矣谛惺故种械纳笈腥ǎ葜ぞ莺头傻墓娑ń信卸稀?br>1、取消以“息访”、“息诉”为目标导向的各种评价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将上诉甚至是非正常上访作为审判工作质量的判断标准。甚至认为如果判决引起上访,该判决就没有注重社会效果。其实这是目光短浅的看法。事实上,恰恰是要求判决不得引发上访的做法,导致判决缺乏良好的社会效果。只要判决合法,任何机关与个人都不能支持相关当事人采取非法律手段。如果相关当事人采取的手段违反法律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当前“维稳”的常用手段实际上助长了通过非法手段扩大社会影响以满足个人要求的不良社会风气,这无异于饮鸩止渴。因此,首先必须明确不得因当事人的上访、上诉、自杀、自残等行为而追究法官的责任。只有当法官们不为上诉率或改判率而心力憔悴,不再担心当事人的自杀自残和上访等行为可能对自身利益带来不利影响时,才可能成为真正中立的裁判者,才敢于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2、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守职业道德是法官免责的客观原因。法官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组织审理活动,根据证据规则审查判断证据,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做出裁判。法律的规定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面对追责风险时最有力的保护。 回首2004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莫兆军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作出的终审裁定,认定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原因是: 被告人莫兆军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独任法官的职责,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没有出现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见,遵守法律的规定是承担不利后果的强有力抗辩。 如前文所述,司法责任有时是一种行为责任,即不以特定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只要法官做出某些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代司法观念要求法官保持客观中立,作出的裁判才可能公正。当法官的行为足以使任何一个理性的人据此认为法官的客观中立性受到了严重损害,以至于采取任何措施均不能将此种损害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即使并未发生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实际结果,法官仍应当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3、没有过错是免责的主观原因。司法责任应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作为一名法官,不遵守法律的规定、违反职业道德肯定构成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超出法官能力范围,不可预见、无法预见的法律事实,不可能知晓的情况发生不构成对法官追责的原因。根据广东省高院对莫案的裁定,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另一大理由是莫兆军“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不可能意识到当事人会不循合法途径而采取过激行动。……不能认定被告人莫兆军没有及时掌握当事人情绪从而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严重后果。” 三、责任追究与豁免 司法规律表明法官追责是强化法官责任,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利途径;但司法规律又进一步表明司法职能有效落实需要给予法官必要的豁免权利。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如何有效推进司法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均在于法官的有效判决。从现代司法进程来看,给予法官豁免权是司法实践的必然,是维护法律职业尊严的必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我们不应当为追责而否定法官豁免的权利,二者实际上应当是互生关系。 法官追责的前提在于明晰错案的概念与内涵。何为错案,目前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统一标准。司法意义上的 ……(未完,全文共5280字,当前只显示25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问题研究) 上一篇:党的十九大报告主要精神宣讲提纲 下一篇:市级机关2017年纪检工作要点 相关栏目:司法 改革 改革开放 规章制度 工商 调研报告 大学生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