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关于在全市建筑领域推行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县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建管办)具体负责我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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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工资专用账户预留印鉴除按银行一般规定外,还应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申请表(附后),申请表须经县建管办审批后,银行方可支付。
    第十条 工资专用账户仅用于支付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农民工工资,不得发生其他业务支出,不得提取现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备案表)2个月后,如确有工资余款需转出工资专用账户的,应由县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方可转出。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每月必须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要及时将每月工资发放情况公布在工地入口处和生活区醒目处。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向银行和建管办提供以下材料:1、施工单位填写好的申请表;2、发放工资花名册(表附后);3、工人首次办卡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泗阳县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应对在建项目工程建立各项目专用账户档案资料,各项目将每次申请各班组人员配备情况、工资卡号等相关发放工资手续资料齐全后到县建管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专用账户只能以转账形式将资金转入农民工工资卡,不得提取现金。违反规定的银行,县建管办将取消其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资格。
    第十四条 如有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且处置不力或恶意少报农民工人数和工资数额的,县建管办将直接从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扣除,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如多报农民工人数和工资数额的,一经查实,按多报数的五倍罚款,情况严重的将清退我县建筑市场。
    第十五条 如有项目未按要求开设建筑从业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县建管办不予办理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正在施工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待其整改到位后予以复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九条的,由县建管办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如拒绝停工整改的,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记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市局在市局网上公布;情况严重的,将按照《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 ……(未完,全文共1791字,当前只显示10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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