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改革完善经济犯罪受理立案制度调研报告
改革完善经济犯罪受理立案制度调研报告

受理立案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由于侦查机关立案前的审查能力不足,经常出现执法不作为或执法乱作为,甚至导致错案时有发生,产生很坏的社会影响。受理立案审查是受理和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但受理立案审查存在程序瑕疵、与侦查冲突、法律依据分散和证据法上性质模糊等诸多问题不足。这些问题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制约了侦查工作,损害了社会公正,不利于维护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对经济犯罪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既有利于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又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活动,建立起统一规范的经济犯罪侦查制度,指导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在程序上给予充分的保障,更能进一步防止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一、受理立案情况
(一)近三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受理立案情况分析
2014年,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共受理群众报案300余起,立案17起,破案16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8人;其中刑拘44人,取保34人,逮捕11人,起诉40人,办理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案件2起,疑似非法集资案件5起,追回各类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抓获网上逃犯4人。
2015年,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共受理群众报案200余起,立案12起,受理初查16起疑似担保公司案件,抓获各类现行犯罪嫌疑人44人;其中刑拘48人,取保34人,起诉20人,追回各类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763.05余万元,抓获网上逃犯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8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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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部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等工作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受案、立案制度不完善性
    我国受案、立案制度不完善的症结在于法律规定脱离侦查工作的实际, 忽视了启动侦查与侦查时机之间的内在联系, 割裂了立案前审查与侦查之间的必然联系, 没有对立案前审查的重要性和侦查工作的连续性予以应有的关注。尤其对秘密侦查的规定, 存在十分明显的缺憾。
    (二)立案审查和侦查手段的界限模糊
    一是立案审查手段的有限性。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前的审查和紧急措施,却没有明确规定立案审查内容。模糊的规定使得这些措施几乎成为一纸空文,无法适用。由于案前审查措施不足,立案标准较高,现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在调查取证后补办立案手续的情形,这是导致不破不立、立案不实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举报是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受理案件之初,往往无法判断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相应地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因为侦查人员在接受案件的线索时,许多情况都是未知的,事实不清、犯罪对象不明是很正常的事情。
    二是立案审查与侦查存在冲突。在经济犯罪的立案审查中,存在着假借立案审查之名,行侦查之实的不正常现象,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引发了“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不合理状况。“不破不立”是指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的案件在侦破之后才立案的奇怪现象,如果案件没有最后的侦破,就把立案拖延着。立案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合理依据,非经立案程序就不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只要在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够立案。在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时,经常会使用一些调查手段,而且很多案件只有通过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才能初步区别案件性质,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在一些案情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因为立案的条件不具备,必须先进行调查;但进行调查时,因没有立案不能采取必要措施。因此为了准确判断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同时又不违背法律的限制,在立案审查阶段,有的侦查人员往往以侦查需要为名,采取一些立案后才能使用的侦查手段,严重地违背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这种立案审查与立案侦查两难境地,给侦查实务带来困惑。
    三是侦查主体职能交叉。我国的公安机关由于没有具体的区分司法警察和治安警察,因此司法警察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可以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虽然公安部对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作出了分工,但基层执法单位在具体的公安执法中,为完成打击破案等工作数据,各警种之间的工作出现交叉,刑事、治安民警可以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经侦部门查处治安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这样“一警多能”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极容易发生执法问题。
    (三)立案审查程序的瑕疵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以立案侦查为起点的。侦查是有权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根据侦查对象的不同,侦查的启动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事的侦查”,就是在已经知悉犯罪行为人身份的情况下,查明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性质和轻重;另一种则是“对人的侦查”,即案件事实已经明确,但行为人的身份不明确,还有待通过侦查予以揭示。“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实行的原则,是指犯罪引发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担,而不能罚及没有参与犯罪的人,因此追究犯罪责任的必要前提之一就是必须明确行为的责任人。“对人侦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侦查活动揭露隐藏在罪案背后的行为责任人,将其送上被告席。如面对未知的案件,应该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确定侦查方向、侦查范围、选择侦查途径,这样才能合理的配置侦查措施,产生侦查效率。实际中存在的执法“乱作为”,就是把立案审查当成立案侦查,即为捞取经济或其他利益,借立案审查为名干预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立案前都有立案审查。侦查实务中一般管辖的是普通的刑事案件,由于其性质和特点,立案审查的必要性不明显。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可以通过少量的立案审查如现场勘查等,就可以开展侦查工作,甚至同时进行。
    另外,侦查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调查手段,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调查模式,公安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检察院的反贪、渎职侵权的侦查部门都需要经常性地使用立案审查措施,并且立案审查所需要的时间长、措施多,但是在实践中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支持力度不够,立案审查的措施、适用、期限、审批等没有形成完整的调查模式,造成立案审查的效率比较低下等问题。由于立案审查缺少固定模式,实践中经常出现执法“乱作为”,对于案件的事实材料不加分析、分析不够深入或者分析错误,有举报就查,举报人举报什么就调查什么,整个经济犯罪的立案审查工作都围绕着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来进行。在举报的案件材料不真实或者举报人知之甚少的情况下,立案审查就很容易陷入死胡同。要么出现执法“不作为”、“不积极作为”,不重视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对经济犯罪案件不受理、不调查、不侦破。
    三、对策措施
    (一)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一是个人思想素质是关键。法律的命运掌握在法律从业者手中。“谁是执行者也同样是决定性的。因为只诠释而不执行的法律,不过是废纸具文而已。”经济犯罪侦查执法者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水平的高低。我们不能将执法者的工作效果仅仅理解为 ……(未完,全文共5840字,当前只显示281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改革完善经济犯罪受理立案制度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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