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风险及防控 |
| 【社区矫正知识之三】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风险及防控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工作“规定多、任务重、责任大”与“机构弱、人员少、保障缺”的现实矛盾,使得社区矫正日益成为高风险岗位。执法风险与廉政风险的形成,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要防范执法风险与廉政风险,必须厘清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的权力,树立权责相统一的理念,找准风险点开展风险管理。构建以总体安全管理观和大监管体系为统领,探索业务运行、风险预警、过程控制、过错追究和监督制约5个方面的风险防控机制体系,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风险防控能力。 新时代新形势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越来越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特别是在现行社区矫正立法暂时缺位,各项制度尚在不断探索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过渡性的制度设计不能完全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加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不足、保障不到位,在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三大任务时,社区矫正机构难免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社区矫正工作成了高风险岗位。从社区矫正的性质来看,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决定了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法活动,是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权的行为。在上述背景下,社区矫正工作风险与防控成了当前社区矫正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风险分析 从宏观上看,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风险可以分为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在实际工作中两种风险既互相交叉,互相_,又互为因果。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一般认为,“风险”有三个主要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后果。风险因素是指能够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影响损失严重程度的因素,是事故发生的潜在条件,因此又被称之为风险条件。风险事故是指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的偶然事件,又称为风险事件,它风险由可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0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一)执法风险点梳理和分析 1、适用前调查评估环节 《实施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进行调查,形成“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虽说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但这个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罪犯)的“狱外”还是“狱内”执行至关重要。实践中,自《实施办法》发布施行以来,我县人民法院对调查评估意见的采信率达到85%以上,有的地方法院的采信率更高。社区矫正执法管理人员务必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出具真实、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估意见。这是风险点之一,即在开展适用调查评估时,是否严格依法开展调查,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及家属请客送礼,出具不真实的调查评估意见,或为当事人的调查评估提供方便。在这一环节,容易出现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而产生的腐败现象,轻者承担纪律责任,重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比如因受人之托,浙江省台州温岭一司法所所长就为犯罪分子出具假证明,对本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出具了“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监禁处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监督管理环节 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之首。监督管理环节具体包括以下权力的行使:办理接收和解矫手续权,变更居住地、请销假、会见、免除社区服务等批准权,管理等级调整权等。《实施办法》第6条、第7条规定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到及时接收,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的,司法所应当协同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接收后还应当及时告知权利义务、应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这些既是职权,更是一种职责。《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进行批准的权力,《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了离开居住地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司法所的准假权只有7天、超过7天的,要报司法局批准。且明确规定请假的理由只有两项“就医和家庭重大变故”,工作人员不得随便准假,准假时还应当出具请假期间风险评估意见。《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了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此外,还有会见可能诱发再次犯罪的人的批准权,免除社区服务的批准权,管理等级的调整权等等。 在监督管理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主要有: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环节,有没有就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审核或审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时,是否严格依规定审核或审批和进行风险评估;审核或审批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行为或会见特定人员的申请时,是否严格依规定审批;是否有编造、伪造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电话报到记录应付上级检查致使长期脱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是否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徇私包庇,处置时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对脱管、漏管放任不管,不积极查找;是否擅自提前解除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不批准出境报备时,是否不报备或故意延迟报备;是否非法限制社区服刑人员人身_,是否非法罚没社区服刑人员财物,是否非法搜查社区服刑人员身体、物品、住所的等等。 3、考核奖惩环节 司法行政机关在考核奖惩环节行使的权力具体包含了:考核权、表扬权、警告权、建议权。《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告权,明确规定了给予警告的事由。第24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权,第25条规定了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权,第26条规定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权。考核奖惩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 司法行政机关在考核奖惩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主要有: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时,是否存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骗取奖励或者减轻处罚;或者以考核奖惩为由接受社区服刑人员请客送礼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 4、组织协调教育帮扶环节 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专项检查反馈情况看,组织集中教育和组织社区服务“两个八小时”的落实,是实践中存在问题最多的,也是很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落实“两个八小时”是《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责,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落实情况有记载,有说明。 司法行政机关在这一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主要有:落实“两个八小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编造伪造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的记录;是否存在落实时间不够、应付了事,导致社区矫正效果和质量不高,等等。 (二)廉政风险点梳理和分析 社区矫正工作的廉政风险,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执法和监管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应受到党纪、政纪追究的各种情形。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不到位。如单位党组织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廉政风险认识不到位,未将社区矫正执法这个重点岗位纳入党风廉政惩防体系,惩防措施不到位,未抓早抓小,防范于未然,造成社区矫正执法监管出现脱管和漏管情形,从而导致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情况。二是履行党风廉政监督责任不到位。如对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管的人员经常性的廉政纪律教育缺失,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违纪行为惩处不力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风险形成的主要因素 (一)主观因素 1、社区矫正执法管理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欠缺 廉政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执法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工作人员的 ……(未完,全文共8423字,当前只显示337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风险及防控) 上一篇:关于打造社区矫正“先锋助矫”特色品牌的通知 下一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治安处罚程序知识学习 相关栏目:社区 乡镇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