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管理的意见 |
| **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废弃物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废弃物管理规定》、《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筑废弃物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建筑废弃物范围 本意见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建设施工(包括建筑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三、严格准入条件 严格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人 “三项准入”和车辆“五项统一”要求。 (一)“三项准入”:即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车辆、驾驶人准入条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2.自2019年7月1日起,未按要求安装密封装置和放大号牌的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禁止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3.所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按技术要求改装完成后,经区住房和城建部门出具手续,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以后凭备案手续办理车辆审验,再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变更《道路运输证》。 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建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五、车辆限速和定位要求 1.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 2.每辆车上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与住房和城建部门GPS定位监控系统联网。 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建局 3.自2019年6月1日起,未安装限速装置和卫星定位装置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不予办理建筑废弃物准运手续。 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建局 4.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和卫星定位监控装置。 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建局 六、道路运输要求 1.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准运证》,严格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进行运输。具体运输路线和时间由住房和城建部门确定。 责任部门:区住房和城建局 2.严禁无证运输、超核准范围运输、超载运输、带泥行驶,严禁丢弃、遗撒建筑废弃物或沿途抛撒、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废弃物。 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加强工作联动 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三方惩处”机制,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和驾驶人违反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各相关部门要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三方进行惩处。 1.区住房和城建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各部门沟通配合,切实查处建筑废弃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负责将建筑废弃物运输纳入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投标单位须与取得建筑废弃物运输特许经营的企业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方可参与施工投标(同时具有建筑废弃物运输特许经营资格的投标单位除外);对于没有与建筑废弃物运输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建筑工地,一律予以停工。负责对施工现场内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和设置车辆清洗、冲刷、清扫设施,以及运输车辆是否密闭加盖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办理《车辆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超速、无行驶证、私自改装、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排气检测超标等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处理。 3.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运输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等方面的信息,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 ……(未完,全文共3056字,当前只显示16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管理的意见) 上一篇:“学、查、改”党员干部自查报告 下一篇:在深度贫困村班子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座谈汇报会上的发言 相关栏目:建筑 城建讲话 交通 后勤 管理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