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县域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结合**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级财政注资为主并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产业基金的设立,旨在通过发挥县级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吸引县域外优质项目向我县集聚,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增强主导产业贡献度,提升新兴产业活跃度。
第三条 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 产业基金的来源和运作
第四条 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为县级财政资金、省市配套资金、园区资金、县级国资平台资金、基金收益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产业基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实缴资金5亿元,其他资金在第 年实缴到位。
县政府委托符合条件的运营产业基金专业机构与县平台公司合作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产业基金。产业基金以实际落地投资额为依据按商务谈判确定的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第五条 产业基金以母基金形式存在,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产业基金可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若干产业子基金,原则上母基金除跟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外不直投项目。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7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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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合作方,并报管委会研究确定。对于从县外引进的已募资50%以上的子基金投资合作方,由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确定。
    第十三条 子基金原则上按照有限合伙企业组建,须注册于**县内。单只子基金规模1亿元以上(天使基金不受规模限制),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其余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向社会募集。
    第十四条 子基金资金可分批到位,在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后3个月内到位首期资金,其余资金到位时间以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经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同意,子基金管理机构可视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选择延长1-2年。
    第十六条 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子基金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开透明的规范化流程对具体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由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派观察员或投资决策委员参加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会议。
    第十七条 子基金参照基金行业的普遍性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第五章 基金的投资方向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县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和子基金重点投资于**县范围内的企业和项目,主要支持我县新能源汽车、绿色装备制造、绿色建筑建材、文化旅游、现代农业、健康产业、创新创业发展等产业项目。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可选择具备一定前瞻性、外部效应明显、符合产业培育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开展跟投,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实际到位基金规模的30%,占股一般不得超过20%,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投资**县企业的总投资额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两倍,当子基金投资于比较成熟的已具备产业化能力的项目的金额超过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时, 投资**县企业的总投资额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三倍。超过上述投资约定的,产业基金出资部分在达到投资门槛收益以上时,产业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门槛收益的利润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将所得剩余利润按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门槛收益由市场化标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应配合**县的招商引资工作,支持县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被投资县外项目在**县设立县域总部、研发基地等。子基金投资县外项目在**县新注册或新引进企业,期限超过2年,符合相关要求,产生一定贡献的,县财政可按照子基金投资总额的1%给予子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引荐单个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允许在投资期内循环投资。

    第六章 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从跟投项目和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跟投企业,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跟投企业:
    (一)未遵守本办法要求和投资协议约定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的;
    (三)其他可能对产业基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子基金: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经批准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其他可能对产业基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退出被投资项目可采用首发上市和并购、新三板挂牌、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等方式。子基金存续期满,原则上按约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产业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 基金的监管和风险_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必须择优选择**县内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负责产业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资金监管工作。资金托管 ……(未完,全文共5777字,当前只显示27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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