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__以来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改革探索与研究
__以来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改革探索与研究

纪检监察_改革是政治_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场自我革命,也是一场社会革命,更是一场具有特殊意义的重大政治_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管党治_成效,而且关系到_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随着税收征管_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也得以同步推进和发展,但全景检视当前纪检监察_机制,其中仍有一些不适应、不匹配和不协调之处。例如,改革实践中依然存在依据不充分、_不统一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难以适应_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发展需要,亟须建立健全层层强化的监督机制,保证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只有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党内监督是一种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活动,其准则是《党章》和_纪律,是一种监督主体作用于监督客体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合乎党纪党规进行有序活动。”在_纪检监察_改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国家监察_改革所带来的进步与进展是主要的,不仅显著提升国家权力监督的有效性,使国家权力结构实现合理化,还使反腐败和权力监督的效率大为提升”,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定位有待调整和重构。因此,只有重塑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不断健全_机制,推进制度建设和加强实践探索,才能从源头上厘清各种关系,使纪检监督体系融入税收治理体系并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从而推进_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一、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改革的必要性

__以来,针对现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的不足,为了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同时完善税收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防止“机构职能重复交叉,监督力量分散,出现九龙治水而水不治的现象”,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税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发挥监督保障执行和促进发展完善的作用,以高质量的党内监督和纪检监察来促进税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有力保障税收征管改革和各项税收工作稳步推进。

(一)以深化“三转”为抓手完善税务系统各级“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依靠改革和制度创新。”纪检监察_是政治环境与组织系统相互作用的结果,即纪检监察_改革既会因受环境的影响而改革,也必须适应环境、协同内部和自我革新,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同时保持良好的内部控制。__以来,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_决策部署深化“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和转作风),在加快“三转”中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新政策和新举措。例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绩效管理体系,健全条块衔接的工作运行机制,使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更具体、更客观,更具操作性。__以来,__办公厅和_办公厅先后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97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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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补短板”为抓手全面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改革

    新形势下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改革,必须推动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更好地服务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新格局,不断加强税务系统一体化监督体系建设,确保税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转,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逐步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税务系统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

    (一)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改革中存在的短板

    1.行政化管理色彩浓厚

    税务系统实行的是党政一体化领导_,其特点在纪检监察_方面表现为:纪检工作属于_工作,应当依据《中国_章程》和_政策,按照_建设思维和方式进行;行政监察属于行政管理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来开展工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条规定,《政务处分法》效力高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践中,对于《政务处分法》没有明确规定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更加细致规定的,在不抵触《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前提下,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和单位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可以同时适用《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党政分工,特别是_工作,除了党务管理之外,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开展_建设并不符合_建设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律,但是在税务系统中这种现象依然存在。例如,在观念上,有人认为,党务工作中务虚较多,务实较少,主张多干业务少干党务,这导致务虚达不到高度且务实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虚实脱节;在_上,党务部门、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都负有党建工作职责,但各自为政,协调互补不够。因此,在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改革的过程中,应尽可能考虑到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避免权限交叉、标准混用和程序互借等非规范现象。

    **认为,不同部门之间职能安排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职能空白、职能分散、职能交叉和职能重叠四个方面。因此,必须改革,对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边界进行科学安排。“政府组织的问题就是一个涉及各分工部门的协调机制问题。”以__以来税务机构改革为例,其问题分类、例证和改革措施。

    2.机构设置的组织协同性和行政效能亟待提高

    税务系统现行的纪检监察领导_为“双重领导”与“垂直领导”并存,以“双重领导”为主。原有的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_不再适应当前税务系统亟须全面从严治_严峻形势,因为税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较难具备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一范式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个组织单位的内部秩序上,似乎没有太多注意到这些单位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依赖和作用”。省级和省级以下的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尚缺乏应有的组织协同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同级监督困境亟待破解。例如,对于组织领导关系,《中国_章程》明确规定,同级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在这样的_下,纪检监察部门很难有效履行其监督同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责。二是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同级党委政府存在利益依附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强,行政监督的弹性较大,且行政监督的职责仍有待明确。三是行使权力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由于纪检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执纪权力是在税务机关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的,纪检监督机构办案决策需经过税务机关党委讨论通过,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纪检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纪检监察机构和职能设置是专业化分工的结果,每个层级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法定的职能和职责,而纪检监察工作又往往具有复合性和复杂性,许多职能很难通过某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或几个组织层级的合作来实现,因而迫切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关组织层级和领导幅度来提高行政效能。一般而言,组织中的领导幅度与行政效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组织层次过多或领导幅度过宽,都易导致信息沟通迟缓。部门协调越困难,行政效能也就越低。纪检监察_中领导幅度与行政效能的关系。

    假设用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理论来分析其利弊,图1中的A点至C点区间,行政效能随着领导幅度的变化(“双重领导”-“垂直领导”-“纵合横通”)保持在合理区间运行而释放增长动力,此时边际效益大于边际成本,以期实现行政效能的最大化;当达到C点时,此时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行政效能最高,领导_中的层次和幅度达到最佳状态,因此,C点也即为均衡点;C点至B点区间,行政效能反而随着领导幅度的变化而降低。上述现象可以用边际成本递增则边际效益递减的规律来解释。一个理性的组织机构总是希望在一定的领导_机制下达到行政效能的最大化,即努力使自己的领导幅度和行政效能维持在图中的C点或其附近。

    3.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建设亟待加强

    与地方纪委监委不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大多是在业务轮岗或交流中产生的,同时也可能在纪检监察岗位上随时被交流出去。轮岗或交流方式对熟悉税务工作的干部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纪检监察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进行轮岗或交流的干部在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上未必能胜任,所以在监督执纪问责的执行力度方面相对较为薄弱。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性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层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对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的认识不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纪检监察工作实战经验的干部较少,干部准入机制不够严格;二是基层税务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人员数量和质量上的配备没有达到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总体配比要求,仍存在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后备力量不足及有效激励机制缺乏等问题;三是缺乏科学的培训机制与考核方式,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的纪检监察干部较难胜任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等专业性较强的任务,遇到复杂困难的案件时可能无法独立进行准确研判。此外,培训质效和监督实效不匹配以及对培训缺乏长期性和系统性的安排等,也使培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改革的建构逻辑和实践向度

    在_和国家纪检监察_改革以及省级和省级以下税收征管_改革的过程中,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但是,该调整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要将加强_领导与优化党政关系相结合,建立健全衔接、贯通和协同的_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厘清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的内生逻辑和实践向度,不断提升纪检监察、职能衔接及贯通与协同的层次和水平,使其在“十四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期内,为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促进纪检监察职能优化与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深度融合,使税收充分发挥其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大局的职能和作用。

    1._改革与党政关系的互动逻辑

    党政关系是中国政治_的_,一方面,党政关系最基本的原则和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坚持_领导和党领导一切,忽略这个前提和原则,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中无论是党政合一还是党政分开都有可能导致错误发生。另一方面,党建工作逻辑与行政的工作逻辑并不一致。一般认为,党建工作本质上是做人的工作,行政工作本质上是做事的工作,因此,_工作叫“建设”,行政工作叫“管理”。以党代政或者以政代党都不符合中国政治_的要求,党政之间须存在分工。如果对这一关系把握不准,必然导致在机构设置方面以党代政或以政代党局面的出现,在事实上弱化_领导,也会直接影响包括纪检监察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国家监察委员的成立,使过去的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在_层面实现了_纪检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的匹配与合署办公;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未赋予垂直管理系统行使国家监察的权限,这就意味着只有税务系统能保留_纪检机构,但不能保留监察职能。这就与纪检和监察一体监督、合署办公的总体纪检监察_不相匹配,有待通过各种联动工作机制加以破解,以实现税务系统党政关系的协调和统一。

    2.机构设置的模式选择与_逻辑

    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改革作为_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延伸和拓展,有三种实践模式:一是_纪委国家监委向国家税务总局派驻纪检监察组(该派驻模式仅限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二是地方纪委监委向原地方税务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国税地税征管_改革方案》实施之后,此类派驻模式应用较少);三是同级机关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当前税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模式)。虽然上述三种模式常被称作“纪检组”或“机关纪委”,且履行的都是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但是实际性质却不同。如果“缺乏统一指挥,难以形成稳定、高效的衔接机制,监察合力难聚,反腐实效难成,反致‘部分之和小于整体’”。只有厘清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属性和逻辑,用制度加以规范,才有可能从源头上破解税务系统纪检监察_的困境。

    (1)纪委监委派驻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模式与_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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