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提升泊车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省价格管理条例》《**省定价目录(2022)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依据法定定价权限负责制定**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县级(含平川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发改、住建、交通、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收费管理的原则和形式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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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场地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其余部分由共用(有)业主共同决定共享或返利方式。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第十条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不能合同约定协商议价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或不能明确区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或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_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不得强行“只售不租”。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属业主产权的车位,按照政策规定交纳停车服务费,有合同或协议单独约定停车服务费的,遵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划定小区停车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四章 差别化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区域停车供需差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区域类型,实行级差收费,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城市中心区、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周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
    道路路内停车设施和公共停车设施,按照区域可划分为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一类区域收费标准应高于二类区域。
    机动车停放区域类别的划分由本级公安部门按照管理需要确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对不同机动车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资源性质、设施类型,实行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等差别收费政策,逐步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调控机制。
    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路内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建设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设施,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道路路内停车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含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位)。
    道路路内停车设施,由本级公安部门划定收费停车位和免费停车位。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车辆类型,按照占用停车设施面积大小、占用车位数量等资源占用情况,实行差别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道路的通行高峰、拥堵时段和机动车停放时间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采取超基本计时单位且达到规定加价时长后累进的收费办法,限制机动车停放时间,引导机动车车主合理选择时段行驶,有效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
    基本计时单位和规定加价时长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自08:00时(含08:00时)至22:00时,夜间自22:00时(含22:00时)至08:00时。
    第五章 收费条件、计费方式和免费情形
    第十八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合法产权、使用权或管理权限的场地,设有收费公示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 ……(未完,全文共5739字,当前只显示276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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