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院执行款提存公证工作规范
法院执行款提存公证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执行案款提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法院执行款提存公证工作规范
  • 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现场推进会上的交流发言

  • 在全市法院执行力提升年活动大会上的讲话

  • 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

  • 区法院执行员述职述廉报告

  • 市(县)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述责述廉报告

  • 公安机关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

  • 法院执法司法环境工作综述

  •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调研报告

  • 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向人大的履职情况报告

  •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原因分析和建议

  • 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工作报告

  • 法院执行难问题及其对策

  • 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 移送执行的案件联系不上权利人的;
    (六) 其他法院裁定将该案款予以冻结、扣留在本院账户上的;
    (七) 执行案件出现中止、暂缓情形的;
    (八) 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第三条 对符合提存公证条件的执行款,人民法院向公证处出具《执行案款提存公证通知书》等文书手续,公证处据此将相应执行款提存指专门账户保管。
    第四条 《执行案款提存公证通知书》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和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双方建立专门台账登记管理。
    第五条 公证处在提存之日(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和法院出具提存公证书;自提存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通知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款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第六条 执行案款提存公证后,符合发放、支取条件的,提存款受领人可向公证处提交案款领取申请,受领人提供合规提取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公证处完成对应执行款发放、支取工作。案款提取完毕后,公证处将相关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
    第七条 人民法院、公证处、银行建立信息共享和安全支付机制,共同监管执行案款 ……(未完,全文共1090字,当前只显示6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执行款提存公证工作规范

    上一篇:国企党委2024年廉洁文化建设工作总结
    下一篇:征地拆迁补偿协助冻结、扣划工作调研报告

    相关栏目:法院 政法武装 执法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