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省分公司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
| 关于省分公司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分公司)党委巡察工作,提高巡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办《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等党内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委管企业党委贯彻落实〈关于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办法(试行)》《公司党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省分公司党委巡察工作坚持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_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巡察工作必须坚守政治监督职能定位,强化省分公司党委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切实发挥利剑作用,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推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一)省分公司党委负责开展巡察工作。省分公司党委应当把巡察工作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 手,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按要求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2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四)省分公司党委设立巡察组。根据巡察任务需要成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具体任务。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人员配备要坚持专兼结合。巡察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巡察组根据省分公司党委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按照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的流程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分公司党委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察;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向有关单位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巡察对象和内容 (一)巡察对象。巡察监督的对象是各省分公司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公司党委及省分公司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二)政治巡察监督重点。巡察工作着力发现并推动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要准确把握政治巡察与业务工作的关系,紧盯权力和责任,坚持透过业务看政治,透过问题看责任,坚决防止把政治巡察变成一般的业务检查、工作督查,但也不能把巡察工作与具体业务、具体工作割裂开来,防止用巡察替代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 (三)巡察工作组织要求。省公司党委的巡察方式包括常规巡察、巡察“回头看”和专项巡察,并按照公司党委要求配合开展交叉巡察、联动巡察。开展常规巡察现场时间一般为3周左右,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对地市分公司党组织常规巡察一般采取“一对一”方式,对其他党组织开展常规巡察可采取“一托N”方式。在每届中央任期内,至少安排1轮巡察“回头看”,全面了解巡视、巡察、审计等整改落实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聚焦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巡察。巡察“回头看”和专项巡察现场时间一般为10天左右。 四、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一)巡察工作了解方式。巡察组采取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重要岗位员工的来信、来电、来访,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以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开展工作。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二)巡察工作程序和权限。 1.巡察准备。进驻前,巡察办根据巡察计划,提出巡察对象,制定巡察方案,报省分公司党委审议。巡察办组织巡前培训和部门专题通报会,由省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介绍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情况,加强横向联动;巡察组多渠道收集问题、制定巡察实施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2.巡察了解。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巡察期间,按规定推动立行立改,督促开展边巡边查,遇有重大问题,巡察组要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现场巡察结束前,按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巡察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察拟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加强与总部和省分公司有关部门的沟通、听取其意见。巡察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形成“一把手”专题材料;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_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巡察组对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制作底稿;离场前,巡察办与巡察组就巡察报告、“一把手”专题材料进行会商研究。 对具有选人用人权的地市分公司党组织,常规巡察期间应重点其检查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或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3.报告情况。现场巡察结束后,巡察办组织对巡察报告等材料进行校核。省分公司党委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巡察了解结束1个月内听取巡察组汇报,加强指导,研究并决定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 4.巡察反馈。经省分公司党委同意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5.巡察移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分类移交有关问题和线索,问题线索不能交由地市分公司核实,涉及业务管理问题移交省分公司纪委后按规定办理。根据省分公司党委要求,巡察办将巡察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通报有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巡察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五、巡察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 省分公司党委应加强对巡察整改工作组织领导,强化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省分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察整 ……(未完,全文共4786字,当前只显示26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省分公司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一篇:国有企业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 下一篇:在全市党纪学习教育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民营招商 党委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