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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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慑于法律的威严,有些欲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敢直接接受他人财物,转而曲径通幽,由其配偶、亲戚或朋友代为收受,自己则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出现了共同受贿的现象。这种新的受贿方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犯罪主体如何界定;认定共同主观故意的证据如何提取;此类案件如何预防等等。现就共同受贿案件的特点、实践中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及共同受贿案件的预防工作等问题做出如下浅见: 一、与单独受贿案件相比,共同受贿案件的特点 (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则不一定全部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人当中,必须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8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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