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失

  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顽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因此,全面认识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定的制度性缺失有利于尽快完善商业贿赂法律规制。
  五大制度性缺失
  第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该条没有明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2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
  经贸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电信商业贿赂行为剖析材料
  公积金中心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探讨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分析报告
  食药监管局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2009年国土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全县2009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2009年x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治理供电企业关于商业贿赂的工作总结
……(未完,全文共2273字,当前只显示136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失

上一篇: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整改方案
下一篇:刍探网络财务信息披露的潜在风险-会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