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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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顽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因此,全面认识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定的制度性缺失有利于尽快完善商业贿赂法律规制。 五大制度性缺失 第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该条没有明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2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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