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对违规气瓶处罚法律法规适用性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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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7年4月17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某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辆货车上有40瓶已充装完毕的石油气(ysp-15型钢瓶)。执法人员查获的这40个钢瓶是非自有产权、非托管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三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超期未检,这三个钢瓶出厂日期分别是:95年、98年、2000年。未按《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第3.1条的规定,在四年一次的定期检验周期过程中,没有进行检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对违规气瓶处罚法律法规适用性的探讨) 上一篇:关于在全区基层党组织中开展“1+1”活动的实施方案 下一篇:扎实推进“法治工商”工商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相关栏目:法律 普法 政法武装 政治法律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