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违法建筑处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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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违法建筑处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_的十六届_精神,推进“平安xx”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现就全县违法建筑处理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尊重历史,依法查处 1、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含地上建筑物,下同)的政策处理。 (1)1982年7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前已使用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登记发证。 (2)1982年7月1日以后使用的宅基地。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依法批准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有超批准面积用地的,超面积部分已依法作过处罚的,可确认保留使用;未作处理的,有拆除建筑物,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2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违法建筑处理的意见) 上一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方案 下一篇:管理工程系专业剖析实施方案 相关栏目:民政 换届 政务讲话 统战民政 政府 财政 政府报告 建筑 城建讲话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