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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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办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组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组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制定如下规定。 一、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有关安全、b_m、国防等特殊职位除外),即拟担任省、市(地)、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拟担任省、市(地)党政职能部门,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党委(党组)管理的中层职位领导干部。上述职位领导职务任职,原则上都要进行任前公示。拟任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是否公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根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0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暂行规定) 上一篇:就业工作六个到位--之人员到位 下一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认真搞好学教督查 相关栏目:党委 政府 人事 干部 公务员 组工 组织讲话 党会报告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