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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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行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管理服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包括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备案登记。 第三条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工作。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就业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2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办法) 上一篇: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推进信息化统筹城乡发展 相关栏目:人事 职工 三农 就业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