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中国共产_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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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_的民主集中制,完善_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_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_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_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_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_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_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_员大会选举产生。_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_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_组织批准,可以召开_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_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_察看处分的_员在留_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_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_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9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中国共产_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上一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下一篇:开展农村_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安排意见 相关栏目:乡镇社区 七一_建专题 共青团 组工 组织讲话 _会报告 换届 工委 工作体会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五一和五四节日专题 法律 政治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