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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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专设一章即第五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至关重要。 下文,将结合《监督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获取真知灼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3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若干思考) 上一篇:加强监督工作需健全完善四项制度 下一篇:发挥代表作用为创造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 相关栏目:人大 人大讲话 工委 工作体会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五一和五四节日专题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